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体系,缓解突发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境,激励家庭困难学生自强不息、努力奋进,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晴川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用于帮助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事件而导致的暂时性经济困难,给予学生的特殊性、临时性、一次性资助。
第二章 补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学生临时困难补助标准为:甲等1500元/人、乙等1000元/人、丙等500元/人。
第四条 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条件
(一)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在籍学生,含申请当年录取新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生本人或家庭近期遭受突发事件致使家庭整体陷入经济困难的处境,学生本人难以维持在校期间基本生活费用。
第五条 学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该项补助
(一)申请者所提供材料虚假的;
(二)本人或家庭自遭受突发事件以来,生活不勤俭节约,有奢侈消费行为的;
(三)违反校规校纪,且屡教不改的;
(四)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
(五)其他不宜给予资助的情形。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我校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审批工作坚持及时、精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学生本人填写《武汉晴川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交至辅导员。
(二)证明材料:本人户口本户主页与本人页电子版或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如申请学生实际家庭居住地址与户口本、身份证不一致,提供实际居住地址的有效证明即可;另可附医疗收据、权威新闻网站灾情公告、家庭住所或产业受灾照片等有效凭证。
(三)申请学生辅导员对学生相关情况进行调查与审核,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材料报学院学工负责人审核。
(四)学院对申请学生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经学院奖助学金领导小组复核通过,将学生的申请材料递交给学生工作处大学生资助中心。
(五)学生工作处大学生资助中心对申请学生材料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报学校奖助学金领导小组审批。
(六)经学校奖助学金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学生工作处大学生资助中心及时组织完成受助学生补助发放工作。
第八条 临时困难补助等级认定方法
(一)学生本人突患重病,或父母、监护人一方突患重病或亡故,家庭经济出现特别困难,在校期间基本生活费用无法保证的,认定为甲等补助;
(二)学生本人或父母、监护人一方生病医疗费用较高,或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学生难以维持在校期间基本生活费用的,认定为乙等补助;
(三)学生本人或父母、监护人一方因病或发生意外事件,导致家庭生活出现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生活较为困难,认定为丙等补助。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申请我校临时困难补助不影响学生申请其他奖助学金。
第十条 学生在获得该项资助后,被发现有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申报资格,或出现第五条规定的不符合申报资格的情况,我校将撤销该生的临时困难补助名额,责令其退还已领补助,还将视情节严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大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