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勤工助学工作管理,保障学生权益,发挥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强不息精神,依据《高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招收的全日制在读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我校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师生”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我校学生工作处(部)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我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学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由我校勤工助学用工部门、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工作处联合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我校学生工作处(部)(大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力突出或与用工部门所需岗位匹配程度高的学生优先考虑,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用工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条 用工部门在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前需对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并与学生约定好工作任务、责任权益、考核标准等相关内容,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用工部门勤工助学负责人应指导与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实践活动,在用工结束后为学生开具工作实践证明。
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性质以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助理和公共服务等为主。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及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四章 岗位申请与审批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处(部)于每年9月份统一面向全校征集勤工助学固定岗位,需要申请岗位的部门安排部门勤工助学负责人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并报送学生工作处(部)审核,报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开始使用勤工助学学生岗位。
第十六条 固定岗位审批后,使用期限最高为一学年。临时岗位用工支付酬金超过300元或用工持续时间超1个月即须按照本章第十五条规定的固定岗位审批流程申请用工。如临时岗位单次用工酬金不超过300元,且用工持续时间不超过一个月,则只需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用工申请表,报送学生工作处(部)审批后即可开始使用勤工助学临时岗位。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用工部门在用工申请获批准后,可自行聘任符合要求的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也可申请由学生工作处(部)从勤工助学学生储备员中推荐学生到岗。用工部门审核确定聘任的学生,须及时报送勤工助学学生审批表至学生工作处(部)审核后备案。
第五章 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八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勤工助学用工不得超过40个工时,月酬金不可高于600元。
第十九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和劳动强度计酬。轻体力劳动用工酬金不得低于12元/小时,一般体力劳动酬金不得低于15元/小时,重体力劳动酬金不得低于18元/小时。
第二十条 校内固定岗位实行梯级工资制度。
(一)每月用工时长满20小时,且不超过25小时,按300元酬金发放;
(二)每月用工时长满32小时,且不超过40小时,按600元酬金发放;
(三)每月用工时长低于20小时或高于25小时且不满32小时,可依据本章第十九条规定核算酬金。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部门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岗位用工部门于用工次月5日前将月考核表交学工处资助管理中心,由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审核并汇总后上报审批后,于每月8日前报送至财务处,由财务处于每月15日前核发上月薪酬。
第六章 考核与激励机制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学生按月考核,考核合格方可继续接受聘任。考核不合格的用工部门可以提前辞退。
第二十四条 受聘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用工部门可终止其勤工助学,停发酬金,另行招聘:
(一)工作态度不端正、责任心不强、或其他不遵守岗位要求者;
(二)因特殊原因或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勤工助学活动;
(三)在勤工助学期间受到学校校纪处分或国家治安处罚;
(四)因勤工助学严重影响学业;
(五)日常生活铺张浪费;
(六)有弄虚作假行为;
(七)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缺少服务意识,工作过程遭到学生和教师投诉;
(九)学生个人主动辞退;
(十)学生所在学院或是辅导员对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产生异议,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辞退。
(十一)其他不适宜担任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被终止勤工助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考察如已符合条件的,可按审批程序重新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六条 每学年9月份按参与勤工助学学生总人数的10%的比例,评选上一学年“优秀学生助理”,各用工部门可依据月考核表评分和部门负责人对用工学生的总体评价向学工处(部)(大学生资助中心)推荐“优秀学生助理”。
第二十七条 参与固定岗位与临时岗位的勤工助学学生同等享受用工部门推荐“优秀学生助理”称号的资格,获得评选学年“优秀学生助理”荣誉称号的学生,由学工处(部)(大学生资助中心)颁发荣誉证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及我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用工部门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九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武汉晴川学院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