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我校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和做好各项资助工作的基础和主要依据。为了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我校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依据《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鄂教助〔2020〕1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相关部门核定的信息和学生家庭真实经济状况为基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各学院分配资助名额和资助资金的主要参考因素,作为我校落实国家资助以及实施校内资助的主要依据。国家资助政策对资助对象有明确指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我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负责人任副组长,大学生资助中心负责人任组员,负责指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我校大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为组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班级(或专业)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人数为奇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要在本班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并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备案。
第三章 认定对象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为在籍在校(含送教上门)学生,新生在校报到后,因学籍注册延迟暂无学籍的,先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待学籍注册后再复核。认定对象包括以下7类:
一、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五、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六、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扶贫部门监测的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 除免学费、免费教科书项目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取消认定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三、学生或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承诺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四、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五、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形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五个环节。
一、提前告知。我校在每年6-7月份通过武汉晴川学院学工处官网、微信公众号及学生辅导员班群通知等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积极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或确认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安排在每年秋季学期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会不断发生变化,各学院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应及时更新,各学院每学年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统一认定。第九条规定的一至六类学生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简称《确认表》,见附件1),第九条规定的第七类学生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
(一)对经信息比对确认的一至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各学院向学生本人或监护人逐一发放《确认表》,并由辅导员指导填写。
(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资助申请,填写《申请表》,由学生本人对《申请表》中所填写家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我校大学生资助中心采用大数据分析、电话访谈、信函索证、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定比例抽查。
三、学校认定
按照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困难程度设置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对经信息比对确认的学生,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依据《武汉晴川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量化评分表》(简称《量化表》见附件3)的综合评价确定家庭经济困难档次为“困难”或“特殊困难”;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依据《量化表》的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档次。
(一)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取学生填写的《确认表》或《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开展民主评议,结合学生的日常消费等情况进行《量化表》评分,初步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二)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审核所属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审核认定后,要将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及时告知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如有异议,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应进一步调查核实,并于接到异议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学生如对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我校大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如无异议,各学院按照先年级、后专业的顺序填写《武汉晴川学院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见附件4),报我校大学生资助中心核准。
(三)我校大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核准各学院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并报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核定。
四、结果公示。我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结束即时撤回信息。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五、建档备案。我校大学生资助中心汇总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各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交的《确认表》或《申请表》等材料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 符合资助对象认定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认定的学生,学院要进一步讲明资助政策,帮助消除心理问题,实际评估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积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对坚持放弃的,要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在我校每年秋季集中开展认定工作后,因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入学的学生,可及时向学院提出认定申请,学院应及时启动认定工作,并报备我校大学生资助中心补充核准、登记。
第十四条 各班级各学院在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学生的选择,保护学生的自尊和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教育学生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学院应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调整。班级、学院、学校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实行动态化管理,严格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我校学生工作处(大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武汉晴川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武汉晴川学字〔2018〕9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