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实现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的全面协调发展,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人格高尚、学有专长、能力为主、知行统一的实用型高级专门人才,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目标,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综合表现所进行的测定和评价,测评成绩是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和推优评先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性评价与定量测评、自我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心健康素质、创新实践能力素质等四个方面。
第五条 凡我校在籍在册本、专科学生,均应依据本办法之规定以班级为单位参加测评。
第六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按学年度进行,每学年测评一次,时间段为上学年9月1到当年8月31日。
第二章 思想道德素质测评
第七条 思想道德素质主要是指学生在政治思想、法纪观念、学习态度、集体观念、品德修养、劳动观念等方面的基本素质。
第八条 思想道德素质测评的内容及要求
(一)政治思想。主要考察学生的政治立场、政治观点及政治表现。其要求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在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关心时事,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主动向党组织靠拢,自觉维护学校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对敢于批评各种错误言行,自觉与错误现象作斗争,或有理论学习成果(如论文、读书报告、心得体会等)者,可依据具体情况评定为优。对有违反法纪法规的错误言行,应评定为差。
(二)法纪观念。主要考察学生遵纪守法的情况及表现。其要求是: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无违纪违法行为。对模范遵守法纪者,可评定为优。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有关机关处罚者,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校级或者院级处分者,应评定为差。
(三)学习态度。主要考察学生的学习态度和学风。其要求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热情高,求知欲强,勤奋好学,刻苦认真,遵守学习纪律,积极参加晚自习及其他相关学风建设活动。对于在学风建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参加学术讲座,主动帮助同学学习进步,无旷课、迟到、早退现象者,可评定为优。对于不思进取,违反学习或考试纪律,经常旷课、迟到、早退,不按时完成作业者,应评定为差。
(四)集体观念。主要考察学生在集体生活中的言行表现。其要求是:顾全大局,有团队意识和合作精神,积极参加各类集体活动,能自觉维护集体荣誉,能坚持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对于集体观念强,不计个人得失,主动牺牲个人利益者,可评定为优。对于集体观念淡薄,损人利已或严重损害集体与他人利益者,应评定为差。
(五)品德修养。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素养。主要考察学生在公共生活领域的道德品质修养及行为表现。其要求是:诚实守信,为人正直,办事公道;关心父母,尊老爱幼,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举止文雅,服饰得体;言行文明,礼貌待人;爱护公物,遵守秩序。对于品德高尚,在二级学院、专业或班级精神文明建设中产生积极影响者,可评定为优。对于自私虚伪,品行不端,举止粗俗,不讲公德,故意损坏公物,或其它违反社会公德且造成不良影响者,应评定为差。
(六)劳动观念。主要考察学生的劳动观念。其要求是: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生产实习、公益劳动及勤工助学活动,有艰苦奋斗精神,生活俭朴,理性消费,不攀比,不浪费粮食,节约水、电,不向家庭提出不切实际的生活要求。对于在公益劳动和勤工助学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主动承担家庭责任,减轻父母经济压力者,可评定为优。对于不愿参加劳动,寝室卫生差,生活铺张浪费者,应评定为差。
第九条 思想道德素质测评采取个人自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班级测评小组根据思想道德素质测评的内容及要求,结合学生在政治思想、法纪观念、学习态度、集体观念、品德修养、劳动观念等方面的基本表现,在学生自评的基础上,逐人逐项分等级进行测评,为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测评的基本分。
第十条 思想道德素质测评基本分为100分,其中,政治思想20分,法纪观念15分,学习态度20分,集体观念15分,品德修养15分,劳动观念15分。思想道德素质测评分为优、良、中、差四个评定等级,各等级对应的测评系数分别为0.9、0.8、0.7、0.6及以下。学生根据各等级对应的系数计算该项测评分。
第十一条 思想道德素质测评实行附加分制。对于在本学年度内因取得突出成绩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或者好人好事,按以下各项计算附加分,但因同一原因获得不同荣誉称号或表彰、奖励的,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一)有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等先进事迹,能提供有关书面材料或证明,经学校认定者,加10分;
(二)有自强不息、扶贫帮困、拾金不昧、无偿献血等先进事迹,能提供有关书面材料或证明,经二级学院认定者,加5分;
(三)学校大学生青年志愿者会员,根据计划定期参加志愿服务工作,经校团委或学院团总支认定者,加1—3分。
(四)获得校先进团支部称号,任期满一年的班团干部加5分,其他成员加3分。
(五)获得学校表彰的先进个人,如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军训先进个人等加5分;
(六)获得学校通报表扬的集体或个人,集体成员或个人一次加1分,此项可累计加分;
(七)服务学校工作大局,积极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的集体或个人,相关部门提供书面材料的,经学院审核后一次加2分,此项可累计加分。
第十二条 思想道德素质测评实行扣分制。对于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违反学习纪律、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者,按表1(见附件)扣分。
第十三条 思想道德素质测评总分为基本分加附加分减去扣分。
第三章 科学文化素质测评
第十四条 科学文化素质是指学生本学年度内参加本专业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学习与考核的素质与能力。
第十五条 科学文化素质测评分为学生本学年度内学习成绩的总评得分,其中,学习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其计算公式为:
∑必修课、专业选修课成绩×单课学分
科学文化素质测评分= ──────────────────
∑课程总学分
第四章 身心健康素质测评
第十六条 健康素质是指学生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等方面的基本素质。
第十七条 健康素质的内容及要求
(一)身体素质。主要考察学生体育达标成绩和参加体育锻炼、早操及军训等情况。其要求是:躯体健康,体育成绩达标合格;积极参加早操等课外体育锻炼和学校体育竞赛活动;顺利完成军训任务。对于经常自觉锻炼身体,积极参加体育竞赛或在竞赛中获奖者,可评定为优。对于体育未达标、较少参加早操或不能完成正常军训任务者,可评定为差。
(二)心理素质。主要考察学生的适应能力及自我调适能力。考察标准:主动学习心理健康知识,掌握心理健康知识,有较强的环境适应能力和自我调控能力,能够正确地进行自我评价,能够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积极参加心理健康知识大赛等心理健康教育相关活动,按照学校大纲要求积极参加心理科程的学习,并成绩合格。
(三)人生态度。主要考察学生的人生目标、生活态度。其要求是:人生目标明确,生活态度积极,有进取精神,能合理规划自己的大学生活,自尊、自爱、自立、自强。对于具有强烈进取精神,顽强意志,坚忍不拔品质者,可评定为优。对于没有生活目标,得过且过,意志涣散,精神不振者,可评定为差。
第十八条 健康素质测评分为100分,其中,身体健康40分,心理健康40分,人生态度20分。健康素质测评分为优、良、中、差四个评定等级,各等级对应的测评系数分别为0.9、0.8、0.7、0.6及以下。学生根据各等级对应的系数计算该项测评分。
第五章 创新与实践能力素质测评
第十九条 创新素质与实践能力是指学生在课外学习、社会工作、科技学术活动、文化艺术活动、体育竞赛、社会实践等方面所表现出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条 创新素质与实践能力的主要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职业技能类
1.非英语专业学生取得国家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合格或优秀证书者,按表2-1(见附件)加分,英语专业学生取得英语专业四级、专业八级考试合格证书者,按表2-2(见附件)加分。
2.非计算机类专业学生取得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计算机专业学生取得计算机程序员合格证书者,按表3(见附件)加分。
3.取得其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各学院参照表3予以加分。
(二)学科竞赛类
参加高等数学、英语、计算机等学科竞赛获奖者,按表4(见附件)加分。
(三)科技学术活动类
1.参加课外科技活动,其研究成果获得奖励者,按表5(见附件)加分。同一成果获得不同级别奖励,以最高分计,不累计加分。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者,同一论文在不同刊物发表,以最高期刊级别分计,可按论文发表篇数累计加分,按表6(见附件)加分。
3.获得国家专利项目加15分。
(四)文学艺术作品类
在公开出版的期刊、公开发行的报纸、学校主办的各类媒体上发表文学、艺术作品者,按表7(见附件)加分。不同作品可以累计加分,同一作品被转载的,以最高分计,不累计加分。
(五)社会工作类
凡担任学校各级各类学生干部,任期满半年以上者(不含自动离退、劝退、开除情况),根据其工作职责、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经考核,按表8(见附件)加分。校级和院级团学干部的工作考核及加分由学校主管单位和学院主管单位组织、评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各班级测评小组。班级学生干部的工作考核及加分由各班辅导员组织并评定。一人同时兼任数个职位的学生干部以最高分计,不累计加分。本项最高不超过10分。
(六)社会活动类
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生产实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及其它社会活动,获得校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或积极分子称号,获得相关单位表彰或书面表扬,或者撰写调查报告、实践报告者,按表9(见附件)加分。同一项目以最高分计,不累计加分。
(七)文化艺术竞赛类
参加各类文化艺术竞赛获奖者,按表10(见附件)加分。同一项目以最高分计,不累计加分。参加学校组织的大型文艺演出,每次加2分;为我校大型活动或比赛积极做好服务工作者,每次加1分。
(八)体育竞赛类
参加各类体育竞赛获奖者,按表11(见附件)加分。参加学校组织的运动会,每次加1分;为学校大型体育比赛积极做好服务工作者,每次加1分。
第二十一条 创新素质与实践能力测评采用分类加分方法,符合加分标准的,分项累加,各类累计所得总分为创新素质与实践能力测评总分。
第二十二条 创新素质与实践能力测评按年度计算。原则上由学生本人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并自评得分,经班级测评小组初审后,报各二级学院审核。必要时,可由校学生工作处最终酌情裁定评分。
第六章 素质综合测评的结果及运用
第二十三条 每学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满分一百分,其中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心健康素质、创新实践能力素质四个单项在测评总成绩中所占的比例分别为15%、60%、5%、20%。其计算公式为:学生素质学年综合测评总分=思想道德素质测评分×15%+科学文化素质测评分×60%+身心健康素质测评分×5%+创新素质与实践能力测评分×20%。
第二十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是学生综合素质的反映和体现,作为下列各项工作的基本依据:
(一)评定各类奖、助学金;
(二)评选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毕业生等先进个人或授予相应荣誉称号;
(三)评选优秀团支部等先进集体或授予相应荣誉称号;
(四)审批相关资助项目;
(五)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
(六)毕业生鉴定工作;
(七)学生思想政治审核依据之一:
第七章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领导小组,由有关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部)、校团委、各二级学院党总支副书记任成员,负责全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组织领导工作。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日常工作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组,由学院党总支(副)书记任组长,团总支书记任副组长,辅导员老师和教师代表任成员,负责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的认定与审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班团干部、学生代表共同组成的测评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任副组长,学生任成员,一般5-10人,负责组织、实施本班级的测评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于第二学年开始每学年第一学期规定时间内完成,以班级为单位进行。其程序是:
(一)成立班级测评组织机构。辅导员为班级测评组组长,班主任为副组长,团支部书记、团支部副书记、3-5名学生代表为组员,测评小组名单必须在班级公示一天,无异议后,各班组员协助本班辅导员、班主任召开主题班会,组织本班学生认真学习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相关文件,明确工作要求。
(二)自我测评。各班学生根据《武汉晴川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进行自评,填写《武汉晴川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表》,并提供加分项的原始证明材料及相关复印件一份。
(三)民主评议。各班测评小组在学生自评的基础上,召开测评小组会议,根据学生年度综合表现,评议、审查学生测评总分,将初评结果公示2天。如学生对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于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3日内向班级测评小组提出申诉,班级测评小组应在3天内作出答复;
(四)汇总上报。填写《武汉晴川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汇总表》,经班级测评小组全体成员和参评学生签字确认后,由辅导员将测评结果上报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组审核并公示3天;
(五)审查备案。学生工作处(部)复核后将测评结果报学校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集中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个人所填写的《武汉晴川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表》由各二级学院存档备案,《武汉晴川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汇总表》由学生工作处(部)存档备案。
第三十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凡在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将扣除所获加分,依据具体情况,根据《武汉晴川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受到纪律处分,该年度综合测评结果可评定为不合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能涵盖的加分项,确需给予加分的,可参照相近条款予以加分。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武汉晴川学院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素质综合测评原则上每年审议修订一次。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9年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武汉晴川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分数标准(201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