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充分调动广大学生参与社会工作、全面提高自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干部队伍,发挥榜样的示范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二条 武汉晴川学院“社会活动积极分子”评选标准
(一)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
(二)严于律己,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无迟到旷课现象,遵守社会公德;
(三)积极参加学院的各项活动与社会实践,表现突出;
(四)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的明确,学习纪律严明。
第三条 武汉晴川学院“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学生干部除满足社会活动积极分子条件外,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担任班委会成员或相当于班委会委员以上职务,任职时间在一年或以上;
(二)工作能力强,坚持工作原则,讲究工作方法,能结合实际情况有特色、有成效地开展各项工作;
(三)全局观念强,能主动协助、配合其他学生干部开展工作,较好地完成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组织观念强,能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在同学中威信较高;
(五)学习成绩优良,一年来必修课及指定选修课无不及格现象。
第三章 评选比例
第四条 优秀学生干部、社会活动积极分子每年按照一定比例评选一次,社会活动积极分子评选比例为学生总数的5%左右,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为学生总数的1.5%左右,具体以当年的评比通知为准。
第四章 申报及评选方法
第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社会活动积极分子的评选。申报个人需对照评选条件,满足条件可向所在单位申报,经民主评议、学院审核通过后填写《武汉晴川学院优秀学生干部申报表》、《武汉晴川学院社会活动积极分子申报表》,报校团委审核批准。
第六条 组织评选。校团委组成评定小组评选审核后,在全校范围公示3天,确认无异议后由校团委发文进行表彰。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七条 优秀学生干部、社会活动积极分子由校团委颁发证书,一并计入本人档案,并纳入第二年的综测加分项目。
第八条 张榜公布名单,于每年“五·四”召开全校表彰大会进行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归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