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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晴川学院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1-04-12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维护文明、整洁、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武汉晴川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晴川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凡我校在籍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以下统称违纪)行为的,按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的原则,对于违法或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过错性质、情节轻重和后果大小、认错态度、悔改决心与表现,给予下列处理:

(一)通报批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行为情节轻微,不够纪律处分的,由学校或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给予书面通报批评,责令改正过错。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 12个月,受留校察看的学生,由学校负责考察。在察看期确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结束留校察看期;在留校察看期有突出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提前结束留校察看(察看期不能少于 6个月);对察看期间经教育仍不悔改者或察看期间又违纪应当受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其工作一年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学校可给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九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者;

(三)有立功表现者;

(四)其他违纪情节较轻、违纪造成的后果危害不大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者。

第十条 学生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

(一)对检举人、证人、经办人打击报复、威胁恐吓者;

(二)一人有两种及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

(三)勾结校外人员违纪者;

(四)在重要活动中违纪者;

(五)违纪群体为首者;

(六)因违纪行为造成了损失,应予赔偿而拒不赔偿者;

(七)其他违纪情节严重、违纪造成的后果危害较大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者。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二条 学生妨害公共安全,除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管制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二)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储存、携带、贩卖或者使用危险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院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侵犯他人人身权利,除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殴打他人,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警告处分;致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留院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造谣、诬陷、侮辱、谩骂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写恐吓信或者利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除如数偿还非法占有的财物和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含冒领)案值在 1000 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案值在 10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案值在 20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案值达 3000 元以上,或情节严重、手段恶劣以及多次作案的,给予停学察看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团伙作案为首者或实施抢劫、抢夺的,予以停学察看处理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单独或结伙诈骗(含敲诈勒索)案值在 1000 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案值在 10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案值 20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案值达 3000 元以上,或情节严重、手段恶劣,或多次作案的,予以停学察看处理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团伙作案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利用学校名义进行招生诈骗等,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盗窃公共图书,价值 100 元以下的,给予通报批评处理;价值达 1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价值达 500 元以上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盗窃孤本、珍本、善本或其它学术价值较高的图书、资料以及窃书累犯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盗用学校及他人帐号、有价证卡或密码等实施侵占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于拾捡他人钱物、有价证券、证卡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拒不归还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七)偷盖公章,窃取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或停学察看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照价赔偿损失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 400 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 400 元及以上,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院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图书馆管理制度,涂写学校馆藏图书资料、报刊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损毁学校馆藏图书资料、报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院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妨害社会、学校公共秩序,除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扰乱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秩序,扰乱课堂、宿舍、活动场地、体育场所、浴池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结伙斗殴、寻衅滋事,调戏、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院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校园内酗酒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酒后滋事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拒绝、阻碍国家或者学校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冒用学校、他人名义,侵害学校、他人利益,给学校、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伪造、变造、买卖、冒领或者盗窃、抢夺、故意毁损各种公文、证件、证明、印章、档案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院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校内组织、参与邪教、迷信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八)组织成立未经学校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或者有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妨害文物管理,毁坏文物古迹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院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十)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损坏消防设施、器材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者窝藏、销毁、转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二)违反政府禁令,吸食毒品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院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规定,除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影响学校正常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违反公民道德规范,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参与赌博或者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

分;

(三)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接受或者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留院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组织、参与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破坏校园秩序,影响环境与卫生,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乱扔废弃脏物,经劝告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三)损坏校园环卫、园林、路灯等公用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扰乱学生住宿场所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调换、占用、出租、出借学生宿舍、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院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私接电源或者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在学生宿舍楼内焚烧物品或者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经常晚归影响他人正常休息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七)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宠物,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多次在宿舍内违章用电(包括乱接乱拉电源线,存放或使用电炉、电磁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褥、取暖器、电饭锅、电熨斗等大功率电热器具)、违章用火(包括存放或使用酒精炉、煤油炉、液化气具,擅自在宿舍焚烧物品,不按规定使用蜡烛、蚊香等)造成安全隐患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火警火险的,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有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的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违反学校勤工助学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学习纪律,旷课或擅自离校者(包括教育实践环节擅自离岗),给予以下处理:

(一)未向学校请假或请假未获学校批准,离校一天以内的给予通报批评,离校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给予警告处分;离校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离校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的,给予记过处分;超过两周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按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的课时数,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或超过 5 学时的,由所在二级学院责令检查并通报批评;累计达到或超过 5 学时但不足 10 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到或超过 10 学时但不足 21 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达到或超过 21 学时但不足 43 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达到或超过 43 学时但不足 64 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达到或超过 64 学时的,予以开除学籍或退学处理(上课迟到、早退 3 次按旷课 1 学时计;一次迟到、早退达 20分钟以上者按旷课 1 学时计)。

(三)一学期内无故不参加学校、学院、班级集体活动达 3 次及以上,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违反考试规定,依照学校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处理。

第四章 处分管理、权限与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应按审批权限分别在学校、二级学院范围内公布,同时通知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同时应报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八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和程序:

(一)对学生违纪给予处分的,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管理;对学生违反考试规定和旷课给予处分的,由学校教务处负责管理;

(二)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院察看处分,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查证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查证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四)学校其他职能部门在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对已调查但事实仍不清楚的违纪行为,送交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接到材料后 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以处分决定书的形式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送交学生本人,并由学生签收;拒绝签收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记录在案,并由两名工作人员在该处分决定书上签字说明;特殊情况不能直接递交学生本人签收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或者公告等方式送达。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的,公告期为 60 天。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逾期不离校者,学校保卫处依照规定劝其离校。

第三十一条 处分决定及相关查证材料均应建档,并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处分申诉

第三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十三条 学生申诉的处理:

(一)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必须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诉理由及要求;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对于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建议其重新提交申诉书;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五)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六)从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之日起,学生在 10个工作日的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七)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若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个月。

第三十六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行政部门投诉。

第六章 处分解除

第三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的处分一般设置 6-12个月期限,其中警告设置期为 6个月,严重警告设置期为 8个月,记过设置期为 10个月,留校察看设置期为 12个月。受纪律处分的学生,符合条件,在期满后,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查可解除纪律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以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解除处分适用于下列处分类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三十九条 因下列行为之一而受到纪律处分者,不予解除:

(一)策划、组织、参与群体性恶性事件。

(二)在校期间累计两次及以上受纪律处分。

(三)触犯刑法,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第四十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

(一)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从发文之日起至少经过 6个月的考察;受记过处分的学生,从发文之日起至少经过 10个月的考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解除察看期后一年;毕业班学生受处分后表现特别突出的,可适当缩短考察期限,但不得少于 6个月。

(二)接受教育态度诚恳,主动向辅导员汇报思想,认真撰写思想小结。

(三)受处分后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

(四)受处分后课程考核无不及格现象。

第四十一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必要条件

申请解除处分的学生,在考察期内除符合第四十条款的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申请解除处分:

(一)受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

1、本科生通过大学英语四级,专科生通过大学英语三级;

2、获得 1 次院级及以上通报表扬或表彰;

3、参加 3 次以上校内、外公益志愿服务活动,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1、本科生通过大学英语六级,专科生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英语专业学生通过英语专业八级考试;

2、公开发表过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文章;

3、达到校级优秀学生的标准;

4、获得 3 次院级及以上通报表扬或表彰;

5、参加省、市级及以上学术科技竞赛获得奖励或名次;

6、本科生在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达到复试线,专科生在湖北省专升本考试中被录取者。

第四十二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解除有学生工作处审查,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由校长办公会会审批。其具体程序为:

(一)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可在考察期满后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武汉晴川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二)根据受处分学生在考察期内的日常表现及考察档案(思想汇报、学生获奖证明复印件等),由辅导员组织该班同学进行民主评议,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

(三)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后连同审批表、考察档案等材料一并上报学生工作处;

(四)学生工作处对二级学院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其中,留校察看的解除材料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五)学校将审批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行文解除处分;如发现问题,由申报部门负责核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一)辅导员负责受处分学生的日常教育与管理,并建立受处分学生日常考察档案。

(二)受处分学生签收处分文件后三天内,学院党总支副书记、辅导员要及时找受处分学生谈话,并将谈话情况记录归档。

(三)受处分学生收到处分文件后,应当对本人所犯错误的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承诺写出一份书面材料,以后每学期应有思想汇报。

第四十四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学生在申请期间或解除处分后又有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恢复原处分决定,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五条 处分解除后,原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应一并如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